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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一村干部陪人吃喝欠款万余法院判其赔付

2000-04-0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杭州4月8日电浙江省原海宁市长安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水庆,因任职期间欠一个体饭店餐费万余元而被告上法庭。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,裁定张水庆本人全额赔付这笔餐费。

据调查,张水庆于1995年2月至1996年12月担任海宁市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,多次陪他人到沈某开设的个体饭店就餐及购买香烟,前后共花去费用10230元。但直至他1997年9月不再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,这笔餐费一直未付。

饭店业主沈某多次催讨未成,于去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,将张水庆告上了法庭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,还追加了这个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。张水庆在法庭上辩称,陪客人到饭店就餐是“职务行为”,自己身为村委会主任,有权签单就餐,故餐费应该由村民委员会承担。而沈某认为,欠款清单上是由张水庆签字,东关村又不予认可,故餐费应由张水庆个人偿付。况且,中央三令五申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,村主任带人去饭店吃喝不能算是“职务行为”。现任村委会主任也提出:张水庆任职期间代表村里陪餐的费用在离职时已由村里报销,而这笔10230元的就餐费村民委员会并不知晓,在欠款清单上村里也没有盖公章,故与村民委员会无关,应由张水庆自己承担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张水庆在沈某开设的餐馆里就餐、购烟签单,此消费行为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,理应由张水庆对就餐消费形成的债务及时清偿。现张水庆提出其就餐消费行为系“职务行为”,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,村民委员会与沈某开设的饭店之间没有签单约定,且村民委员会事后又不予认可。因此,这笔欠账应由张水庆本人赔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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